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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治任务。
  2.4.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现场调查及紧急处置;组织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造成伤害和职业相关疾病监测工作;组织开展职业中毒危险性评价和预警工作;组织开展化学品毒性鉴定和安全性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有害作业防护措施的效果评价工作。
  2.4.2 卫生监督机构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可能受到危害人群的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救治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督工作;参与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现场调查及紧急处置工作。
  2.4.3 医疗机构
  负责辖区内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现场医疗救治、伤员转运和院内医疗紧急救治。
  2.4.4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单位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单位要立即停止导致职业中毒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3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辖区内易引起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健康危害因素制定监测计划,对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进行评价,建立急性职业中毒健康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和报告系统。
  3.2 预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信息和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预警。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单位及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急性职业中毒事件。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救治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以及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发生单位。
  (2)责任报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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