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分级
根据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依据《
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中有关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将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超出本省处置能力,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或人员死亡30人以上。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急性职业中毒事件。
1.3.2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II级)
(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99人,或人员死亡5人以上29人以下。
(2)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急性职业中毒事件。
1.3.3较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Ⅲ级)
(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人员死亡4人以下。
(2)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急性职业中毒事件。
1.3.4一般急性职业中毒事件(Ⅳ级)
(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急性职业中毒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治工作,非职业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理工作可参照本预案执行(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除外)。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急性职业中毒防范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依法管理、措施果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建立系统、规范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制度,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和可能发生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作出快速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