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事件分级
根据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划分为4级。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达不到Ⅳ级标准的,原则上不列入突发公共事件范畴。
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
(1)在24小时内,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5人以上。
(2)在24小时内,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以下情况:
a. 在其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3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25人以上。
b. 在其所辖的8个以上(或全部)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Ⅳ级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3)在24小时内,本省发生以下情况:
a.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5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35人以上。
b. 16个以上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Ⅳ级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c. 在其所辖的4个以上的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发生Ⅲ级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
(1)在24小时内,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60-9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0-14人。
(2)在24小时内,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以下情况:
a. 在其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150-29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5-24人。
b. 在其所辖的4个以上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Ⅳ级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3)在24小时内,本省发生以下情况:
a.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300-49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25-34人。
b. 8个以上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Ⅳ级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c. 2个以上的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发生Ⅲ级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4)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
(1)在24小时内,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30-5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6-9人。
(2)在24小时内,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以下情况:
a. 在其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60-14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0-14人。
b. 在其所辖的2个以上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Ⅳ级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