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省级外经贸企业在境外开展工程承包业务的,按其前期垫资在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国内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给予贴息50%, 同时对带出设备、材料按海关出口报关金额每1美元资助人民币0.03元;年终对当年完成工程营业额在500-1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10万元,1000-2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20万元,2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30万元;
4、对上年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外经贸企业参加由省外经贸厅组织或主办的全国性或全省性的大中型境外促销活动,按每摊位补助1万元;
5、对外经贸企业创立出口名牌给予奖励,年度内获外经贸部重点支持出口名牌产品(企业)奖励5万元;
6、对上年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外经贸企业境外注册商标、进行国际产品质量、环境认证所支付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7、对为“走出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论证等各种服务的省级外经贸咨询服务机构,用于服务网络等基础建设的经费支出给予一定的补助;
8、对新成立的全省性行业进出口协会(商会)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同时对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为加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贸易壁垒等进行的宣传培训、建立反倾销预警系统和贸易壁垒信息收集网、为基层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等的费用支出给予一定的补助;年终对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贸易壁垒方面表现突出的外经贸企业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四、专项资金的申请拨补程序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年度一次申请拨补的办法,凡已享受中央有关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各市、县(市、区)外经贸企业在年度内发生的属于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范围,并具备补助或奖励条件的项目,在次年一季度前将有关资料分别报送市、县(市、区)财政局和外经贸局,其中县(市、区)属企业申请项目,由县(市、区)财政局和外经贸局联合审核后报送市(地)财政局和外经贸局,市(地)财政局和外经贸局对全市项目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和外经贸厅。省级外经贸企业在年度内发生的属于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范围,并具备补助或奖励条件的项目,在次年一季度前将有关资料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和外经贸厅。省外经贸厅负责对申请补助项目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资金补助或奖励的初步意见;省财政厅负责对申请补助项目进行最后审定,报经省政府领导批准后将资金拨补到省级外经贸企业和有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