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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外经贸厅关于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财政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修改)[失效](发布日期:2005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停止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外经贸厅关于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财企二字〔2002〕93号)


各市、县(市、 区)财政局、外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外经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开展“两反一保”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在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中安排一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实施“走出去”、“市场多元化”、“以质取胜”战略及“两反一保”专项补助。现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若干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的对象

  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对象主要是省级以及符合条件的市县从事对外贸易、对外投资、工程承包、资源开发的外经贸企业。

  二、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的范围

  1、支持企业“走出去”在境外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商品批发市场、生产加工企业和研发机构、开展工程承包等;

  2、支持企业“科技兴贸”、“以质取胜”、创建国际国内名牌,开展跨国经营、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

  3、支持省级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外经贸咨询服务机构,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论证等服务;

  4、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国外反倾销、反补贴及贸易壁垒案件应诉,健全外贸出口企业保障机制。

  三、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的标准

  1、对省内外经贸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浙江商品专业市场,经营规模在20家经营户以上的补助10万元,经营规模在50家经营户以上的补助20万元,超过100家经营户的补助30万元;年终对带动出口业绩明显的境外营销机构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2、对省级外经贸企业在境外投资兴办的生产加工企业和研发机构,中方首次投资在50-100万美元的补助5万元,投资在100-200万美元的补助10万元,投资在200-300万美元的补助20万元,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上的补助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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