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团单位申请团组参展费用资助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和项目组织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3,下同);
2.出国参展报告和团组最终实际出国参展企业和摊位清单;
3.有关部门对组团单位组团参展的批复文件;参展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
4.参展人员的护照签证复印件(含出入境页);
5.组团单位支付的付款凭证(含外汇支付水单)、对方开具的收款发票,参展费用的结算清单;
6.组团单位开具给参展企业的收款收据和收款凭证;
7.展览单位提供的摊位确认资料和摊位平面图资料;
8.有关摊位的图片资料;
9.关于公共布展的相关协议和付款凭证及发票;
10.回运货物的海关报关单及付款凭证和发票。
(四)组团单位申请市场拓展贸易促销团组等费用资助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和企业、项目组织单位基本情况表;
2.企业、组团单位组团境外贸易、考察的批复文件,或出国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
3.出国贸易、考察报告和贸易、考察团组最终实际出国人员清单;
4.出国人员的签证(包括出入境页);
5.交通费(机票)的银行付款凭证及对方出具的发票;
6.住宿费应提供银行支出人民币回单、买汇水单、银行汇外汇回单以及外汇管理部门付汇批件复印件。
(五)企业、组织单位申请培训费用资助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培训通知;
3.培训参加单位的签到单和工作照片(组织单位提供);
4.培训费或会务费的银行支付凭证和对方出具的发票。
(六)邀请单位申请接待费用资助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来访人员及单位情况介绍;
3.我方邀请函、接待计划和工作总结;
4.相关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为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奖励或资助资金切实落到实处,防止骗取、挪用资金的行为发生,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将对专项资金的奖励或资助项目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地对项目的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骗取、挪用的专项资金,将予以追缴,并在5年内取消违规单位申请专项资金奖励或资助的权利。同时将根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