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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发展中国家投资贸易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六)鼓励企业参加与发展中重点国家开展经贸合作有关的国内培训。对企业参加省外经贸厅组织的全国性及全省性与发展中重点国家开展经贸合作有关的国内培训发生的培训费和会务费等给予一定的资助。其中:参加全国性培训的,由企业提出费用补助申请;参加全省性培训的,由项目组团单位提出费用补助申请。对在省内举行的主要由发展中国家代表出席的国际会议的费用给予一定资助。
  (七)支持政府间高层经贸活动。对经省政府领导批准的邀请发展中重点国家政府高层经贸团组来浙参观考察的接待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上述奖励或补助项目中,如已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补助的项目(第四款除外)不得重复申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时间和申报拨付程序
  (一)申报时间。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原则上实行年度一次申请、审核和拨付的办法,要求在次年一季度前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拨付程序。符合奖励或资助要求的项目,省级单位直接报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市、县(市、区)级单位由各市、县(市)外经贸局会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并联合汇总上报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设立由相关处室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资金奖励或资助的初步意见;省财政厅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定,并报省政府分管省长审批后,再将资金拨付到各申请单位。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奖励或资助所需相关材料
  (一)申请对外承包工程、境外资源开发、商品专业市场、生产经营企业奖励或资助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见附1,下同)和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2,下同);
  2.境外企业机构注册复印件;
  3.项目合同(中文本或中译本复印件);
  4.合法支付凭证;
  5.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资料;
  6.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的证明文书;
  7.根据主管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参展企业申请摊位费等资助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和企业基本情况表;
  2.出国任务批件,或组展方的邀请函及与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
  3.合法付款凭证;
  4.参展人员的出国签证(含出入境页);
  5.申请展品回运费的需提供回运展品的海关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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