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企业当年完成营业额情况进行奖励,其中:完成营业额在200-5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10万元,500-1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20万元,1000-2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40万元,2000-5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60万元,5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80万元。
(二)鼓励企业赴发展中重点国家进行资源开发(包括农业、渔业、矿业、能源、林业等合作)。
1.对中方企业当年度累计投资在100-500万美元的给予资助10万元,500-1000万美元的给予资助20万元,1000-3000万美元的给予资助30万元,3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资助50万元。
2.对外经企业赴发展中重点国家开展渔业合作业务的,年终对当年完成营业额2000-5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30万元,5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50万元。
3.对远洋渔业企业赴发展中重点国家开展渔业合作业务发生的入渔费支出,中方购买入渔费支出50-300万美元的给予资助10万元,300-500万美元的给予资助20万元,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资助30万元。
(三)鼓励企业赴发展中重点国家开展生产加工和商品贸易活动。
1.对企业赴发展中重点国家设立的专业市场,经营规模在400平方米、20家经营户以上的奖励15万元,经营规模在1000平方米、50家经营户以上的奖励30万元,超过2000平方米、100家经营户的奖励50万元。
2.对企业赴发展中重点国家投资设立生产加工企业,中方当年度累计投资在20-50万美元的给予资助5万元,50-100万美元的给予资助10万元,100-200万美元的给予资助15万元,200-300万美元的给予资助20万元,3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资助30万元。
3.对企业赴发展中重点国家设立的品牌(需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评定)专营店,年终对带动出口业绩明显的前5家企业给以一定奖励。
4.对企业赴发展中重点国家设立贸易企业,中方投资在20万美元以上,且带动对企业所在国家出口增长成效显著的企业,年终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鼓励企业赴发展中重点国家参加各类展(博)览会。外经贸企业参加列入省外经贸厅计划的赴发展中重点国家各类展(博)览会,对参展企业发生的展位费、公共布展费、展品回运费等,除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助外,其余部分再给予适当资助。
(五)鼓励企业向发展中重点国家中部分条件艰苦的国家进行市场拓展、贸易促销活动,对企业参加省外经贸厅组织的向发展中重点国家中部分条件艰苦的国家进行市场拓展、贸易促销活动给予住宿(按国家规定标准)及往返国际交通费等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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