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0日)停止执行浙江省财政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发展中国家投资贸易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字〔2005〕9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发展中国家投资贸易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经省政府领导批准,现将《浙江省对发展中国家投资贸易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企业处和省外经贸厅财务处联系。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浙江省对发展中国家投资贸易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合作,进一步推进我省各类外经贸企业开展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贸易业务,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
(一)专项资金使用对象为我省(不含宁波市,下同)赴发展中重点国家从事投资贸易、工程承包的企业和开展市场拓展、贸易促销的外经贸企业及项目组团单位。
(二)发展中重点国家名单按照省政府浙政发〔2004〕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企业赴发展中国家承揽承包工程项目、设立资源开发基地,开展农业、渔业、矿业、能源、林业等合作;
(二)支持企业在发展中重点国家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市场,开办生产、经营(含加工贸易,下同)企业等;
(三)支持企业赴发展中重点国家参加贸易促销、开展市场拓展活动;
(四)支持企业参加与发展中重点国家开展经贸合作进行的国内培训活动等;
(五)支持政府部门与发展中重点国家政府间的高层互访。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及资助(奖励)的标准
(一)鼓励各类外经企业赴发展中重点国家承揽承包工程项目。
1.对企业开展承揽承包工程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项目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等所发生的手续费,按照实际费用支出金额给予资助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