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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承担工伤康复工作的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承担工伤康复工作的函
(渝劳社函〔2005〕291号)


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申请工伤康复定点医院的请示》(重职院〔2005〕65号)收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你院作为工伤康复定点医院开展工伤康复服务工作。请按照工伤康复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尽快开展工伤康复服务,为工伤保险事业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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