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伤职工住院康复期间的伙食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康复对象的工伤康复费用,按下列办法支付:
康复检查、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的各项费用,按国家、市有关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和康复项目收费标准,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康复对象按规定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所产生的交通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其余工伤保险待遇,按《
工伤保险条例》及我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工伤康复期间康复对象因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康复对象的一次性生活用品费用;
(二)康复对象非因工伤病或其合并症、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和伙食费等相关费用;
(三)康复对象家属的交通食宿费用;
(四)康复对象故意加重残情或无理拒绝工伤康复机构检查治疗而增加的医疗费用;
(五)违反工伤保险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
第十二条 工伤康复费用结算
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认需进行工伤康复的已参加工伤保险康复对象,其所发生的符合工伤康复费支付项目的工伤康复费用由工伤康复机构垫付,并于每月5-10日,持市经办机构确认单、处方底单、医疗费收据、住院费用清单和病历等有关材料,填报《工伤职工工伤康复费报销单》,与市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康复对象所发生康复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直接与工伤康复机构结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为使工伤职工能得到早期康复治疗,工伤职工所属单位及医疗协议服务机构应积极配合市经办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的工作。
第十四条 工伤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但用人单位与医疗协议服务机构拒不转送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检查和治疗的,工伤职工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由市劳动保障局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