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其他受委托的鉴定(确认);

  (五)本地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的统计、分析、报表工作。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延长停工留薪期和配置辅助器具以及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申请时,应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表》(附件1),并根据鉴定(确认)的需要,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1份;

  (二)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一寸照片2张;

  (三)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

  (四)申请再次鉴定(确认)的,需提供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的复印件。

  (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伤职工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六)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将原件一并送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核对(核对后退持有人保管)。

  第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或在10个工作日内制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2)。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视为未提出申请。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对受理的鉴定(确认)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申请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登记;

  (二)确定鉴定(确认)时间和地点,鉴定地点原则上应为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

  (三)根据被鉴定人的伤情及被鉴定人数,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3名至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涉及职业病的鉴定专家组成员应具备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格;

  (四)制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通知书》(附件3),通知专家组成员、申请人、被鉴定人和用人单位参加鉴定;

  (五)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根据专家组的医疗检查诊断鉴定意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评议并提出鉴定(确认)结论意见, 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审定表》(附件4),连同相关资料送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