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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实行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鉴定(确认)。重庆市劳动鉴定中心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同时为同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

  第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库名单由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并做好鉴定(确认)的具体工作;

  (三)承办与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四)管理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档案;

  (五)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重庆市劳动鉴定中心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承担工伤鉴定(确认)的以下具体工作:

  (一)属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二)属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参保单位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职业康复的初次确认;

  (三)属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疾病与工伤相关联和旧伤复发的初次鉴定或确认;

  (四)市属破产企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

  (五)本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配置辅助器具、职业康复的再次鉴定(确认);

  (六)其他受委托的鉴定(确认);

  (七)全市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的统计、分析、报表工作。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承担工伤鉴定(确认)的以下具体工作:

  (一)属本地区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二)属本地区参保单位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职业康复的初次确认;

  (三)属本地区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疾病与工伤相关联和旧伤复发的初次鉴定或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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