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4〕1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为了加强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保障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保障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及与工伤相关项目的确认按本办法执行。
《条例》第
六十三条规定的伤残职工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其他受委托的鉴定(确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科学、合理、客观。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按照
《条例》第
二十四条规定成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挂靠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