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规范、规则,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执法监察;培训考核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人员并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并监督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七)拟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负责企业工人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国家和市级企业劳动模范。
(八)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政策;依照国家规定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并对企业工资水平实施监控;根据国家规定,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探亲假及职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九)拟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及农村社会保险配套法规、政策并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十)拟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拟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二)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三)组织并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四)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地区及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政府、民间及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1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挂信访处牌子)
承办局领导政务活动和综合性政策调研事宜,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制度及有关文书文稿;负责局机关的政务运转、综合协调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负责领导指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保密、接待、外事、联络等工作;负责局新闻发布,收集整理并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险政务信息;组织办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工作;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信访工作管理规则和办法,负责局信访接待工作;拟定集体上访、罢工的处理政策和措施,组织处理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