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改)(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重庆市劳动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4〕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现将《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职工就医管理,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及时、安全、有效的医疗救治,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就医,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医疗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医疗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医疗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工伤医疗服务机构(以下称定点医院)的资格,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区县(自治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的分布情况和医疗救治的需要,在符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中择优选定定点医院,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之签订服务协议。各区县(自治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院要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