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总额进行审核,按照核定的费率标准,核定和调整缴费单位每月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向缴费单位发送《重庆市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附件5)。
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工资总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该单位职工人数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四章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
第十六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年12月25日前汇总各缴费单位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制定征缴计划(《重庆市工伤保险费征缴计划汇总表》附后),提交负责征缴的地方税务机关按月征收,并报上一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征缴计划,制定全市工伤保险费年度征缴计划,提交市地税局组织实施,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的缴费数额调整变化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调整征缴计划,提交负责征缴的地方税务机关组织征收。
第十八条 缴费单位收到《重庆市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后,应于每月10日前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缴费。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的月征缴计划,为缴费单位开具《重庆市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
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的缴费单位,直接到市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局办理缴费手续,也可以经市地税局、市劳动保障局同意后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手续。
第十九条 缴费单位凭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重庆市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费的,每逾期一日,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加收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征缴计划组织征收工伤保险费,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征收情况与同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对后,报告市地税局。市地税局于每月10日前与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对上月工伤保险费征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