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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三、企业参保登记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定企业缴费费率,核定企业缴费基数、职工人数和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如实地为企业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样式附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颁发的,要予以吊销。

  四、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中断缴费、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劳动保障部门应通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互相交流,通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针对出现的问题,研究协商解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劳动保护和安全监察的检查。各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对已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情况进行检查,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要督促其限期参加,超过限期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规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今年8月,市劳动保障部门将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筑企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全市范围内的矿山、建筑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等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附件: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机关名称):

  ×××(企业名称)于   年   月  日为    人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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