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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为了严格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筑企业管理、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统筹社会和谐发展,督促企业为企业所有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和避免职业危害。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对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参保计划,加大工作力度。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按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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