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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调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调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社〔2004〕8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我市各区县(自治县、市)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工伤保险基金缴拔秩序,制定《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调剂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调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全市工伤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规范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称“基金”)缴拨秩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划内的区县(自治县、市),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基金出现入不敷出时,可按本办法申请调剂工伤保险金。

  第三条 申请调剂工伤保险基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伤保险费征缴率达到市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市)计划的90%以上,市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以月征收进度为主要考核指标,即:(1)年度计划下达前按上年实际征收数考核,(2)年度计划下达后次月按计划征收数考核(具体考核征收进度见附件一)

  (二)工伤保险费收入的50%按月足额上划市财政专户;

  (三)动用本级滚存结余存款仍不能保证工伤保险金待遇支出的两个月支付,或辖区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重大事故。

  第四条 申请调剂审批程序:

  (一)需申请调剂工伤保险基金的区县(自治县、市),在月 度结算后10日内,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填报《工伤 保险基金调剂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二),经当地财政、地税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若因辖区内发生重 大事故,需附区县(自治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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