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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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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3、                          
  4、                          
  5、                          
  6、                          

工伤认定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工伤认定决定书
(工伤认定机关简称)劳社伤险认决字〔20 〕 号

  用人单位名称:                     
  住址:                         
  受伤害职工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申请人)       日提出的  (受伤害职工)
  工伤认定申请,本机关已依法于       日受理。
  经调查核实,(包括工伤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款  项之规定,本机关认定(受伤害职工姓名及工伤部位)属于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工伤认定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送:(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
  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附件8:
  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存根)
  (工伤认定机关简称)劳社伤险认送字〔20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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