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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失效]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第七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不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受理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工伤认定调查笔录(首页)

  调查时间:          调查地点:          
  调查事项:                        
  调查人(姓名、职务):                   
  调查人(姓名、职务):                   
  记录人(姓名、职务):                   
  被调查人姓名      性别:  单位:        
  联系电话及地址:                   
  内容:
                              
                              
                              
                              
                              
                              
                              
                              
                              
  注: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审核后在笔录末尾签字或盖章。 第  页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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