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应制作《工伤认定决定书》(附件7),在20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填写《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附件8)。
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1-10级伤残者,由负责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工伤证》,交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人保存。
六、工伤认定结束后,认定机关应对全部认定资料归档保存。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每季度终了的次月15日前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上报上一季度工伤认定的情况,填报《工伤认定情况季度统计表》(附件9)。
附件:1.事故伤害报告表
2.工伤认定补证材料通知书
3.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4.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工伤认定调查笔录
6.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7.工伤认定决定书
8.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
9.工伤认定情况季度统计表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1:
事故伤害报告表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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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
主要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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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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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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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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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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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职工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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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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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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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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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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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发生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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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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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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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
发生
经过
及结果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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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处理
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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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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