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紧急通知
(渝劳社发〔2003〕4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财政局、卫生局,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电〔2003〕2号)精神,为了配合做好当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现就在此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可视同工伤,比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享受财政公费医疗经费拨款的事业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助。本办法执行至2003年底,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后,按统一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