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不报告,经伤者或其亲属申诉,区(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可直接进行工伤性质认定。
三、关于劳动鉴定
(一)各区(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应根据职责任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劳动者、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区(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当事人应首先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仍不服,再逐级向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重庆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二)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执行。
四、关于医疗期审批
工伤医疗期(含延长工伤医疗期)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当地区(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批,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表样参照因病延长医疗期审批表)。
五、关于工伤待遇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则按照我市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2/3计发。现按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人事局渝劳险[1997]577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即:全流汁每人每天服销6.4元;半流汁每人每天服销5.6元;一般伙食每人每天服销4.8元。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如高于此标准,原则上不再重新调整,低于此标准,可适当调整。以后有新的规定标准按新的规定标准执行。
(二)工伤津贴,按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工资收入计发。职工本人工资,指职工因工负伤或死亡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收入。职工因工负伤或死亡前本人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数计算月平均工资收入。
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无工资收入或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5%的,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5%为计发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计发基数。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可以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三)残疾辅助器具费,职工因工受伤后,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和配置辅助器具的,由本人申请,医院提出意见,报区(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