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发﹝1997﹞49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劳动局,各区市县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级各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重庆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劳发[1997]49号),现将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好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实施范围和对象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必须执行《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试行办法》)。
二、关于工伤认定
(一)认定工伤的法规依据
目前,认定工伤应按《
劳动保险条例》和《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试行办法》与,《
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试行办法》处理;《试行办法》未涉及而《
劳动保险条例》又有规定的,按《
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职业病由职业病诊断机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历年颁布的“各类职业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进行诊断。职业病范围按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87]卫防字第60号)规定执行。
(二)工伤性质认定
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工伤性质的认定由区(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按地域进行管理。劳动者、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区(市)县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性质认定不服,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职工发生工伤,其伤残明显不符合1-10级,也可由企业认定工伤性质,并由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对企业工伤性质认定不服,可向区(市)县劳动复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