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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探亲规定》的假期,包括公休假日(星期六、日)、法定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在内。
  (三)已婚职工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四)职工在结婚的当年已经享受过探望父母待遇的,应从婚后的第二年起,每四年享受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五)职工的探亲假原则上应一次使用。如个别职工因特殊情况申请分期使用,在不影响生产和工作的前提下,可由单位领导酌情处理,但探亲假期不得超过规定的天数,路程假和往返路费的报销只限一次。
  (六)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如有特殊情况,本人自愿两年探望一次,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两年合并探望一次,但假期为60天,路程假和往返路费的报销只限一次。
  (七)享受探亲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结婚,可按婚假规定的天数,另给婚假。
  (八)女职工产假与探亲假可以合并使用,分别计算。
  (九)职工在探亲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探亲天数不能顺延。如果职工在探亲假期已满,确因突然患急病、重病不能按期返回单位的,应及时向原单位请假,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向所在单位申请,按照病假处理。但对其搞不正之风,徇私舞弊,无病找医院开假证明的,一经查实,应作旷工处理。
  (十)职工在探亲途中,如遇塌方、洪水、车祸等意外情况,造成交通停顿,在持有当地交通部门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但往返途中转车、候车延误的时间,不算路程假,应作事假处理。
  (十一)职工采取集中公休假日的办法回家团聚的时间,已经达到探亲天数的,如属于企业根据生产、工作需要,规定实行公休假日集中休息制度,职工在此期间与配偶或父母团聚了的,只要他们符合探亲条件,仍可享受探亲待遇;但如自行集中公休假日或以倒班、调休等办法连续休息的职工,在当年回家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时间累计达到探亲的天数的,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十二)各单位要按照《探亲规定》的精神,合理、均衡地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做到不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职工应严格遵守《探亲规定》,服从组织上的统一安排。
  (十三)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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