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总工会重庆市企业家协会关于积极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3〕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市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市级有关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重庆市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前期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情况,现就我市积极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体现了“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调控指导”的原则,是建立现代企业工资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调动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是促进企业工资分配激励充分、约束严明,打破平均主义,合理拉开差距,强化民主监督,建立职工全过程参与工资决策机制的有效途径;是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建立企业工资分配相互制衡机制的内在要求。
全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家协会,要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重要意义,按照中央和我市的要求,解放思想、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做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组建机构,加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指导力度
为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指导力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组建了重庆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指导小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张国生副局长任组长,市总工会楚正平副主席、市企业家协会王先权副会长任副组长。
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张永祥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总工会集体合同部卢清钟部长、市企业家协会办公室龙晓琳副主任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