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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工资协议核准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须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集体协议审核通知书》。

  工资协议审核登记申请报出15日内,协议双方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集体协议审核通知书》,也未收到修改通知的,视为核准,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生效的工资协议应由企业工会报送上一级工会备案。

  (六)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暂时中止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再次恢复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七)双方再次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的书面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决定受理之月起30日内结束协调工作。

  (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协调处理有关争议时,应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代表和其他有关方面代表共同进行。经协调后,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的,须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协调处理意见书》的意见执行。

  (九)工资协议生效后,双方都有义务传达到全体职工,在全体职工的监督下,双方共同履行协议。

  七、工资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出现以下情况可变更工资协议:订立协议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导致工资协议无法完全履行;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工资协议无法完全履行时,双方可协商变更工资协议。

  (二)出现以下情况可解除工资协议:企业被撤销、兼并或破产;工会组织被依法解散;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工资协议全部条款无法履行。

  (三)工资协议期满或双方约定终止条件出现时,工资协议即自行终止。

  八、违约的处理办法

  工资协议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在协议有效期内,因一方过错致使工资协议未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除应立即履行工资协议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工资协议履行中出现争议,经协商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工会有权对企业工资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工资协议等行为,可要求责任方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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