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协商代表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陈述权和表决权,任何一方不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九)协商会议执行主席,一般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对协调过程中发生的紧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十)协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事先商定,会议所需要费用由企业方负担。
六、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工资集体协商原则上应一年一次(也可一签固定,经变更可作修正案补充进去),一般安排在当年三、四月份。
协商双方进行协商前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企业外部因素
1.国家、地区颁布的有关社会经济和收入分配方面的法律、政策及地方性法规;
2.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3.地区、行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4.地方政府发布的当年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及最低工资标准;
5.劳动力的供求状况;
6.国家银行利率、税率和汇率等的变动情况。
(二)企业内部因素
1.企业实现利税、企业净产值、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资本收益率;
2.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3.企业人工成本水平;
4.上年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5.企业工资支付能力等。
工资集体协商申报过程
(一)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可以由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提出并以书面建议形式通知对方,另一方接到通知后要认真研究,在20日内做出回应,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协商。
(二)协商双方有义务在不违反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向对方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三)协商双方应在协商前,进行认真研究和准备,并各自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方案。工会提出的工资集体协商方案,应经一定的民主程序。
(四)经双方协商形成的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协议草案经审议未获通过时,职工方可以要求企业方重新协商修改。
(五)工资协议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并于7日内由企业方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对工资协议的内容、协商双方的资格和签订程序等依法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双方要就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重新协商修改,并于7日内再次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报送、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