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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坚持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原则;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按劳分配为主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依法、平等、和谐、合作、公开、公正的原则。

  四、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基本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和调整幅度;

  (三)职工工资支付办法和发放时间、职工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

  (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方法;

  (五)企业补充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六)工资协议的变更、终止、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生效的起止日期等;

  (七)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待遇有关的其他事项。

  五、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

  (一)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人数由双方根据情况自定,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双方应另行指定记录员各一名。

  (二)职工方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工会主席不能出任首席代表时,可书面委托工会其他负责人为首席代表。职工方其他代表由工会确定或职工民主选举,推举的代表须得到企业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方首席代表为企业法人代表或由企业法人代表全权委托的其他行政负责人。

  (三)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代表在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首席代表由工资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

  (四)协商双方代表由本企业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的协商顾问。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五)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必须履行义务,遇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空缺的,应及时指派或推举新的代表补缺。

  (六)协商代表的任期由各方自行决定。协商代表在任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解除与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企业非全部停产,不得安排其下岗。

  (七)协商代表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期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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