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1〕4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市级有关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现将《重庆市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重庆市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施意见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分配机制的转变,建立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自主决定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
劳动法》、《
工会法》和《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资集体协商的涵义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工资集体协商是集体合同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工资集体协商的结果既可以作为双方签订集体合同中的附件,也可作为工资问题的专项协议。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适用范围
工资集体协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正式投产开业,生产经营正常;
(二)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较好的管理基础;
(三)有明晰的产权关系;
(四)有工会组织或没有建立工会组织但有半数以上职工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
三、工资集体协商应遵循的原则
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