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0〕46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
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曰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5〕141号)同时废止。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国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它各种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工会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妇联按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及所从事职业的特点,采取措施,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