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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0〕46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曰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5〕141号)同时废止。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国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它各种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工会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妇联按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及所从事职业的特点,采取措施,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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