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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3〕1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国有控股(集团)公司:
  为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解决企业职工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我市企业职工及离退休(职)人员因病(含非因工,下同)死亡待遇在按《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渝府发〔2000〕42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8号)执行的基础上,丧葬费、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企业职工及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由1200元调整为2000元。
  二、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由260元调整为285元;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由221元调整为2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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