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2日)废止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审批企业职工工作时间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1〕12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要求,现就审批企业职工工作时间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界定
(一)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取的一种工时制度。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工作的人员、外勤人员、购销人员、客货运人员、装卸人员、长途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医务室值班人员、食堂工作人员、澡堂工作人员等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企业因工作性质的特殊性,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且月平均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67.4小时(20.92天)主要是交通、铁路运输、水运、旅游、建筑、装卸、制糖、制盐等需要连续作业,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受能源、原材料供应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行业、企业,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实行轮班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弹性工作制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