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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五、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超额完成计件定额的,其超额部分仍按超额计件的办法支付工资;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分别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六、根据国家新的规定,劳动者按其本人月工资除以20.92天或167.4小时折算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
  七、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未完成额定的工作而自行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
  八、根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九、鉴于目前复员军人仍由国家安置,对新就业的退伍士兵的工资福利待遇原则上应与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的职工同岗同酬。
  十、用人单位应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精神,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二OO一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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