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1〕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
  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下发后,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及部分企业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符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但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时间超过1个月的,应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所称“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实行月薪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1个月,实行周、日工资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1周、1日。
  三、用人单位计扣劳动者病假、事假、旷工等缺勤工资的口径应与《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一致。
  四、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其工资支付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用人单位以月或季为单位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按每超过8小时作为一个工作日计算,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200%的加班工资;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的部分,按实际超过工作小时数,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150%的加点工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