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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总工会、重庆市企业家协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总工会、重庆市企业家协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4〕5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家协会(经委、计经委、经贸委),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总工会,市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市有关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近年来,我市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取得较大成效,对协调企业劳动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分配制度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年,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已由试点转向推广阶段。为在我市企业中全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结合《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中有关劳动报酬方面的规定,现就深入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及企业法人要高度重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把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工会法》的重要措施,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大事切实抓好。在当前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劳动关系市场化,收益分配多元化的情况下,工会代表劳动者与企业经营者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工资分配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是劳动关系协调发展的具体要求。为此,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进一步明确领导分管这项工作,要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和培训指导。
  二、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重点是非公有制企业,同时继续积极在国有企业中推行。已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非公有制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国有企业可根据“两低于”的原则,认真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自主决定本企业工资总额和水平及按实列支成本费用的额度,并不断完善和规范平等协商办法。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各类企业,结合集体合同的修改和续签,可签订专项工资集体合同。今年全市要争取在5%的建制企业中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同时,针对非公有制企业规模小、人数少、工会组织尚不完善等现状,可积极探索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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