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对《关于劳动争议终审判决后未执行劳动监察是否可以受理立案的请示》的复函
(渝劳监发[1998]10号)
武隆县劳动局:
你局《关于劳动争议终审判决后未执行劳动监察是否可以受理立案的请示》(武劳发[1998]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该案已经涪陵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年11月终审判决,对该职工要求回企业上班并补发其被辞退以来的工资,企业不予理睬的行为,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应该由职工(当事人)向涪陵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对该职工又要求由劳动监察部门立案监察的请求,可不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