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保障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2〕25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为了提高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效率,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一)有法定的处罚依据;
(二)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需进一步查证;
(三)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步骤
(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证件。
(二)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三)指出查实的违法事实,说明实施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四)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做好笔录。
(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式样附后。
(六)送达与签收。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七)执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当场填写罚款通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依照《
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七条、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需要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并自收缴罚款之日起 2日内,交至所属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应当在 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八)备案。执法人员必须在2日内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报其所属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