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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将工资支付情况公示1周,确无拖欠工资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据工资保障金取款凭证,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到工资保障金存储银行领驭工资保障金本金和利息。
  (五)施工总承包企业可要求劳务公司或劳务企业提供反担保。建设工程担保办法执行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从工程担保中支出总承包合同价的2%的现金作为工资保障金。
  五、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劳务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制定包括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周期和日期等内容的《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告知全体农民工,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表应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提倡企业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六、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一)施工企业应当预支农民工基本生活费用。使用农民工工作期限超过1个月的工种,施工企业应在3个月内结清一次工资;工作期限不到1个月的,必须在工作结束后3天内支付农民工应得的全部工资。遇春节时,企业必须在春节前结算清农民工的工资。
  基本生活费用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10元/人·天。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劳务企业方预支基本生活费用,由双方协商决定。
  (二)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应小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给劳务企业的总费用,超出部分由劳务企业自行负责。
  (三)建设单位每次付给施工单位进度款后,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2日内在醒目和固定位置向农民工公示领取工资的时间和地点。
  (四)劳务企业在得到工程进度款后,必须在4个工作日内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督劳务企业发放。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劳务企业签订的合同要求,也可以在支付劳务企业的进度款金额范围内,将农民工应得的工资直接发放至农民工。
  (五)工程完工后,对不再续用的劳务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一次性与劳务企业结清工程款;对不再使用的农民工,劳务企业必须一次性与农民工结清工资。
  七、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加紧研究制订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信用标准,把建筑行业兑现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重要的信用指标,充分利用我市企业信用网,建立惩戒机制,对严重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要加大惩罚力度;对2年内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可适当降低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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