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4〕7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业企业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筑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等不得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或分包企业、个人,否则承担拖欠工资的主要责任。
四、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一)在建设工程担保办法执行前,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1%缴纳工资保障金;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工资保障金。建设单位已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实行了履约担保的,则从履约担保中支出总承包合同价的2%的现金作为工资保障金。
(二)工资保障金按照建设项目分级管理原则,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存入由市、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未缴纳工资保障金的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在建的已基本完工且已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基本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可不予缴纳。对于在建的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利用对项目的监管手段进行查处,竣工后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立即将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纳入“不良业主”和“不良施工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
(三)工资保障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该账户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