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企业特殊工种清理检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5〕20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5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做好全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工作,决定在全市开展特殊工种清理、检测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殊工种清理
(一)清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含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凡具有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岗位,均属于清理范围。
(二)清理内容和办法
1.本次清理的特殊工种包括三类:一是国家有关部委颁布的各行业企业特殊工种目录所列的特殊工种(含省及其以上各部委批准的工种名称、专业性质、劳动条件相同的特殊工种,以下简称“三同工种”);二是因企业转产或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劳动条件、劳动环境等发生变化,原特殊工种性质发生变化的工种;三是企业认为符合国家特殊工种条件的其他工种。应注明其是否执行的情况。
2.在清理时应提供执行特殊工种的政策依据。凡属于国家有关部委颁布的各行业企业特殊工种目录所列的特殊工种(含“三同工种”),在清理时应注明特殊工种目录的批准文号;国有企业跨行业执行的特殊工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执行的特殊工种还应提供批准机关的批文复印件。
3.特殊工种清理由企业按上述分类和要求进行清理,清理工作完成后即可申报检测。
二、特殊工种检测及申报
(一)凡按《暂行办法》应进行特殊工种检测的企业,在清理的基础上,填写《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检测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检测申报(清理)统计表》(附件2,以下简称《统计表》),并附相应电子文档,向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二)根据相应的特殊工种性质及检测工作的需要,企业在申报特殊工种检测时,提供相应的特殊工种场所、岗位工作平面图;属有毒有害岗位应提供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和主要化学成份的相关资料备检测时参考。如有企业近3年内相关检测部门检测资料报告可一并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