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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市劳动鉴定中心应在完成或收到技术检测数据报告或现场勘验调查报告后3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后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检测结论书》(附件2,以下简称《检测结论书》),并及时送达企业,同时抄送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检测结论书》有效期为3年,是特殊工种管理和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合法依据。
  第十三条 特殊工种检测收费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三章 特殊工种管理

  第十四条 凡符合国家有关部委颁布的各行业企业特殊工种政策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按特殊工种政策执行的企业的特殊工种,经检测仍符合特殊工种劳动条件标准的,仍按特殊工种政策执行,并实行特殊工种管理;经检测不符合特殊工种劳动条件标准的,从《检测结论书》作出之日起,不再按特殊工种政策执行,但职工此前在本工种的工作时间仍按特殊工种政策执行。
  检测前未执行特殊工种政策的工种,经检测符合特殊工种劳动条件标准的,从《检测结论书》作出之日起,按特殊工种政策执行,职工此前在本工种的工作时间不计算为特殊工种从业时间。
  第十五条 企业应对本单位的特殊工种名称、工种性质以及特殊工种从业人员进行清理,分别建立特殊工种档案和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档案,作为职工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和享受其他特殊工种政策的依据。
  特殊工种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目录和批准文号;
  (二)《申请表》
  (三)《检测结论书》;
  (四)《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登记表》(附件3,以下简称《登记表》);
  (五)《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变动登记表》(附件4,以下简称《变动登记表》);
  (六)企业及其工会出具的本企业特殊工种及其从业人员情况公示证明材料。
  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表》;
  (二)能证明该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相关原始资料,包括职工登记表、调资表、保健津贴表和工种变动的厂内调动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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