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特殊工种检测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劳动鉴定中心具体承办。其他有资质的法定技术检测机构也可承担特殊工种技术检测工作。
第七条 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特殊工种检测专家库,开展特殊工种检测工作。
特殊工种检测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精通本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特殊工种检测的法规、标准和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况的企业,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特殊工种检测: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执行特殊工种政策的企业;
(二)具有国家有关部委颁布的本行业企业特殊工种目录所列特殊工种,但未按特殊工种有关规定办理的企业;
(三)因转产或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劳动条件、劳动环境等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特殊工种性质变化的企业;
(四)需跨行业执行特殊工种政策的企业。
以后企业发生转产或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劳动条件、劳动环境等变化可能影响特殊工种性质变化的,应在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检测。
第九条 企业申请特殊工种检测应通过本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以下简称参保地)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检测。原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直接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特殊工种检测。
申请特殊工种检测应分工种填报《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检测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十条 已按特殊工种政策执行的企业的特殊工种,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普查检测。普查检测一般每3年开展一次,分批次轮流进行。
第十一条 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企业的申请和普查检测的安排,委托市劳动鉴定中心进行技术检测或现场勘验调查,并在技术检测或现场勘验调查完成后30日内形成技术检测数据报告或现场勘验调查报告。承担特殊工种技术检测工作的其他有资质的法定技术检测机构也应在技术检测完成后30日内将技术检测数据报告报市劳动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