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级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财社〔2002〕67号)
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实施《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市政府《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渝府发〔1999〕32号,做好市级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级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失业保险。
二、市级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认真履行规定的缴费义务。其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市级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根据失业保险有关规定,单位按其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市级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按基本工资的2%、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按财政补助工资部分的2%,由市财政安排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