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5日)宣布失效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军区联勤部关于做好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1〕4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军区驻渝各部队:
为支持军队现代化建设,解除军队职工失业后的后顾之忧,根据《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渝府发〔1999〕32号)的有关精神,结合重庆实际,经军地双方协商,现就做好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
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社会统筹。
二、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失业保险的基数。单位按照其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工资总额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按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缴);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缴费时间及方式
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实行属地化原则。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职工本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负责按月代为扣缴。
四、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及领取期限
单位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凭原单位签发的有关证件,60日内到其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不纳入失业人员管理,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