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社〔2003〕7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我市各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金按照足额发放,规范失业保险基金上缴下拨行为,特制定《重庆市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重庆市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规范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上缴下拨行为,根据《
失业保险条例》、《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剂范围,我市行政区划内的区县自治县、市,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基金出现入不敷出时,可按本办法申请调剂失业保险金。
第三条 申请市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失业保险费征收率应达到市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市)计划的90%以上,市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基金调剂以月征收进度为主要考核指标,即:1年度计划下达前按上年实际征收数考核,2年度计划下达后次月按计划征收数考核具体考核征收进度见附件一。
二、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按月足额上划市财政专户失业保险费收入的50%;
三、动用本级历年滚存结余存款仍不能保证失业保险金待遇支出的两个月支付。
第四条 申请调剂审批程序
一、需申请基金调剂的区县自治县、市,在月度结算后,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并填报《失业保险金调剂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二,经当地财政、地税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二、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区县自治县、市的申请和财务报表情况及时进行审核,符合基金调剂条件的,汇总有关数据与情况后,提出调剂金建议报市财政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