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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劳动局关于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劳动局关于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财社〔1999〕184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财政局、地税局、劳动局,各区县(市)财政局、地税局、劳动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结合我市现行失业保险费征收实际,现就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二、失业保险征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向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征收。

  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三、地税部门征收失业保险费的工作经费,按现行体制,由当地财政纳入预算安排。地税部门征收失业保险费使用的《重庆市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由地税部门向当地财政局领购。

  四、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经办失业保险工作所需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五、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失业保险费按以下步骤进行:

  1.征收计划。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编制全市失业保险征收年度计划,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缴费单位申报基数,同时应加强同当地地方税务部门的工作联系,做到征收计划真实可靠、征收资料规范完整,确保地方税务部门实施征收。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于每年3月20日前将单位、职工应缴纳失业保险费审核情况汇总成册,送交当地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征收计划暂实行一次性确定,采取年终结算、多退少补办法。

  2.征收。地方税务部门收到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送交的失业保险费年度征收计划,负责开据失业保险费征收专用缴款书,缴款单位持专用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将应缴的失业保险费划到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在国家商业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商同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同意,报市级审批后,应于1999年12月底前开设。对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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