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0〕7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
为规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社会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按照《
失业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的规定,切实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计算年度调剂用于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经费时,应严格按《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渝委办发〔1998〕8号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超标准计算划转。在操作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标准计算后,通知财政部门,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划转,专款专用。